我父亲2006年9月因工受伤,后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被告不服,又到吉林省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经过两次鉴定后父亲不服,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要求在次伤残鉴定,法院同意。
第3次结果为6级,与第1次鉴定结果相同,地点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伤残鉴定委员会。而法院定为第3次鉴定无效,维持2次鉴定8级。
我像咨询唐律师,为什么3次鉴定还是无效?还有一个问题,第2次在吉林省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没有颁发伤残等级证书,而1次和2次都有颁发伤残等级证书,请问2次鉴定是否在法律上生效?
到底那次鉴定结果才在法律上真正生效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