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我是一家国内的贸易公司。我们于2007年和国外的一家贸易公司签订协议,给国内某企业从国外第三方生产企业,引进产品。由于此产品牵涉单独开发,需给国外第三方生产企业支付产品的磨具开发费用。此费用经我们双方约定我们2家共同支付给第三方,我们国内的公司在产品开发试验成功后,根据产品成交的数量提供佣金。(备注:国外的贸易公司负责人为中国人。)
在产品合格后,国内企业开始陆续采购产品(每次的采购都是国内的企业和国外的贸易公司签署采购合同)。国外的公司在开始的几匹订单也能按照协议支付给我们公司佣金。最近,该公司法人注销了开始和我们签署协议的原先公司,重新注册了一个贸易公司后继续给国内的同一个生产企业提供同样的产品。但是不再支付给我们公司佣金。
请咨询一下:
在此情况下我们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向对方索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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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是另外一个法人主体,而原来的法人已注销,不具备合同的相对方主体资格,因此,以前的合同不好履行。如你们之间还有债务纠纷,而对方公司未按程序清算,则可“否定法人资格”,直接要求公司股东或开办人履行义务。具体情况最好还是找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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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因为公司已经注销,签订合同的一方已经不存在,就不存在合同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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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们完全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来看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佣金 根据您所说的主体已经变化了 但是如果是为了故意躲避支付佣金 则是另一番处理的景象 因此 您需要带相关的资料来所详谈 以便做出详细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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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