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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4日,一位朋友陪我去一间寄卖行,压了一件物品。寄卖行给我开的凭据上是我的名字,压的东西也是我的。期限是一个月,结果当我昨天去赎回物品的时候。寄卖行人员说,当时陪我去的哪个朋友中间又去过两次,以我的名义又多压了一部分钱。与寄卖行人员达成协议,我的物品该为出售,不是抵押了。此事我全不知情。我还以当初寄卖行人员给我开出凭据去赎物品的时候。寄卖行人员拒绝我赎回物品。请问在我全不知情,而且为开出任何证明的情况下,他们之间的交易跟我发生法律关系吗?我如果寻求帮助,赎回我的物品?

刑事案件
2010-01-08 15:4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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