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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协议义务,于2008年5月16日向乙方支付了押金15000元,及2008年5月16日至2005年11月16日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8000元。而乙方以东西太多,一下子搬不完为由,暂时占用一间屋来堆放东西。我出于人情,口头答应在我入住前让乙方暂搁放几天。2008年5月底我入住,乙方还是占用着一间屋,我为了办公用房,多次打电话催促乙方履行协议义务——搬走所有的东西。开始,乙方说她还没有找到搁放东西的地方,再搁几天;后来又说她人在外地了,再搁一段;再后来,每次都说过几天就来搬,一拖再拖,半年过去了,2008年11月25日乙方来收租金,我又当面要求乙方尽快搬走所有东西,她又说过几天就来搬,可拿到租金后一走又是几个月。而在我租用的期间乙方及其父亲也曾多次上门来取东西,就是缺用什么就拿走什么,就是不搬尽那屋里的东西。总之,乙方以各种理由推脱,一年来都没有搬尽那间屋子的东西。

合同纠纷
2010-01-09 14:51: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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