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您好!我是国家科研单位职工,单位规定技术服务收入个人可以提成20%。而且往年检测样品的收入都可以提成20%。然而,2009 年我们遇到了一个特殊情况:政府委托我实验室检测食品,并协议承诺支付服务费10万元。但是,由于政府没有现金,只能通过财政拨付方式给了我实验室1 0万元经费额度,必须按照计划用完才算数。我实验室于是将这十万元零余额经费购置了仪器和试剂,而将原来购置仪器和试剂的经费10万元留存了下来。单位领导认为零余额财政拨付的经费不能提成奖励金,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们是否应该提取3 万元奖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