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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与一行政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然合同里未签明具体的工资待遇福利,但一直执行与单位事业人员一样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工资涨幅。2010年市政府准备清退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于是降低了我们的工资,降了50%,去留问题待定。请问赵律师政府可以出这样的文件么?具体到单位该怎么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又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0-01-05 09: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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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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