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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位朋友在国有银行从事信贷工作,因一企业借款200万元未还,朋友所在的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银行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中,我的朋友和法院执行人员经了解,该企业没有还贷能力,我的朋友将这笔贷款进行了核销,其目的是为了得到单位的奖金。之后,他以银行的名义向执行法院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是说明企业无力还贷等情况,后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但最今,我的朋友偶然发现贷款企业具备了还贷能力,但法院却不给执行,问我的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167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谢谢。

刑事行政
2004-12-17 0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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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