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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和深圳的批发市场近了一批钟表,音乐盒,蓝牙等产品。想在上海开店销售,可是发现大部分产品都是所谓的中性包装(无厂址 厂名 商标)是批发商怕经货商直接和厂家联系特地要求这样包装的。可是,这样的产品能在上海销售吗?

损害赔偿
2010-01-04 13:49:1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中性包装为出口商品包装惯例。但如要转为内销,则必须重新拆开包装,在产品及包装上依照《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要求,附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用中文书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规格、等级、生产日期等。
  • 此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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