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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甲、乙、丙,甲、丙分别为不同的两所私立职业中专校长,乙为市教育局职教科干部,甲校是劳动部门审批的,没得到教育部门批准,丙是教育部门批准的。现在国家发放助学金,只向教育部门批准的学校发,所以丙校可以取得助学金,而甲不行;甲为了给学生争取到助学金,就必须找到类似于丙的学校联合办学,既常说的挂靠,但甲只认识丁校长,口头谈好了每生要X元管理费,后来经朋友介绍,甲认识了乙,甲请乙帮忙找一学校,让甲通过这所学校为学生申报助学金,财政就把助学金直接存入学生帐号中,(学生帐号是类似于丙、丁的学校到银行申报办下来的。后来,乙为甲找到了丙校挂靠,管理费也是每生X元,考虑到朋友的关系,甲还是选择了乙,助学金也办下来了,现在的问题是检察院在查甲,1、甲校没有资格获取助学金,2、甲应交给丙校的管理费,交到了乙手上,乙写了代收款收条,甲没有直接交到丙校,也没有拿到丙校的收据,甲从来也没有与丙校的任何人接触,互相也没有打过电话,且乙也没有交给丙校。 请问甲能被界定为向乙行贿的行贿罪吗?乙又算什么问题?

刑事行政
2010-01-03 22:05: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