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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6日许,被告人陈*闻讯其侄子陈*被其继父杨厚福提斧头追砍,逐与被告人陈***等人到杨家前去问理,由于杨**出言不逊,被告人陈文森*就打了杨**的面部三耳光,将杨的鼻子打出血后,被其父陈*等人拉劝后离开。随即被告人陈文静又打了杨厚福一拳后逃离现场,**于次日死亡。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系被外力作用于头面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文森.陈文静之家属分别赔偿死者家属各6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到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因口角纠纷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事案件
2010-01-03 08:28: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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