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5月来的公司工作.2008年12月26日公司人事突然找到我要和我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事先没有任何通知.由于当时内心很乱.猝不及防.让我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就被人事哄骗着签了协议.事后追悔莫及.现在想来咨询一下我还能否为自己争取一些利益.协议内容如下:甲方与乙方签订3年期限(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我说大概内容.)甲方赔偿乙方4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元和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金*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的情况下予以支付补偿金和通知金.
当时真是糊涂.太天真就给签了.现在想问问对于我还没有履行完的那部分合同就是到2011年6月30日的那部分.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补偿呢?我还有争取回来的希望吗?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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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是合法的,你只能得到这些补偿。
你已经签订协议,就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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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已经给了你四个月工资补偿和一个月的提前补偿,公司就是合法的,你只能得到这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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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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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虽然后悔,但当时你签字了;
2、合同期限未满,公司提出解除,但其支付补偿,而且符合法定的补偿标准。
因此,你很难完成新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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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约已经同意支付你违约金。是按照法律来办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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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有效,不能反悔了,且单位做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只能怪自己太大意了,没有要求队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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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你再要求以后的经济补偿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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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