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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6月22日晚在贵阳**宾馆802房间卫生间淋浴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后经120急救车送到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救治,经X光照片检查,诊断结果为“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共花费治疗费用15000余元。今年10月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各项费用10万余元,12月15日该法院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判决我败诉。请问这样判决依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合适?如我提起上诉,胜诉的可能有好大?

民事相关
2010-01-02 07: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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