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6日,我们通过侯文光介绍,来到**钢厂,用铲车进行上料工作,铲车数量四台,前期保证工作三个月,并签订三个月的租赁合同,三个月后未续签合同,但仍继续工作.
前期四个月正常付款,于9月中旬起,停车两台,停车时间为1个月.在此期间,刘军承诺,支付停产的两台车每台6000元的损失费,剩余的两台车,按每月12000元支付,应支付我方共计36000元.但刘军实则支付21000元,剩余的15000元并未支付.
我方因对方长期拖欠铲车租赁费,于10月22日拖回铲车两台.在此之后,刘军安排余下的两台车双班工作.并承诺每月支付每台车租赁费24000元.实则只其中一台车双班干了一个月,另一台车仍是单班工作.一个月后,两台车仍继续单班工作.直至2008年12月30日,在此期间,共拖欠我方铲车租赁费114000元.工作结束后,刘军不但拖欠租赁费不付,还将我方两台铲车强制扣押,不予归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