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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我与其余3人作为担保人(连带担保)为别人担保向信用社借款10万元,担保合同注明“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2007年月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10万元正”。 其间,2008年8月2日还款10万元。 2008年8月18日,借款人又借款10万元,未曾找担保人做担保手续; 2009年债权人将08年借款还清,并对于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起诉(这时的担保人由原来的4人变成了3人,担保人未做过任何担保手续),法院对于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判决,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10万元的债务。 我作为担保人,不服判决,想上诉,请问这个案子有没有胜诉的机率?胜诉的机率大吗?

债权债务
2010-01-02 1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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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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