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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于2008年6月30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的10000元股份(登记在男方名下)中的4000元归女儿(6岁)所有,女儿由女方扶养,男方按月付给300元扶养费。离婚后,该4000元股份并没有过户到女儿的名下,但2008年该4000元的股份的红利已由女所领取。后男女双方于2009年6月26日又补签定了1份协议,约定:因女方生活因难,女儿改由男方扶养,女方不需付扶养费;原属于女儿的4000元股份归女方所有。但也没有过户到女方名下。该4000元股份2009年的红利也已由男方所领取。现女方能要求男方把该4000元股份过到自己名下吗?是否有侵占未成年人利益之嫌?

婚姻家庭
2009-12-31 10:34: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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