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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找法网主要就是找这一点,我厂很早欠下银行债务,债权也几经转手,现想赎回债权。新债权人就以这样手段高价要要求。[他买时45万,现要价100万。买时至今刚一年。]正如你所说的一样。债权受让人以相当于不良债权百分之几、甚至更为低廉的价格购买不良债权,然后向债务人主张全额债权,甚至更多,他说所谓的利息加入。请问他这样合理合法吗?

婚姻家庭
2009-12-30 11: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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