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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25条规定受赠人应当知道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即遗赠成立。但法院以此条没有强制性规定向相对人表示,认定受赠人向遗赠人作了电话接受遗赠成立,其它继承人并不知情。请问这种解释出处何在?此种解释是否属适用法律的解释错误?如何质疑法院?多谢!

婚姻家庭
2009-12-30 16: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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