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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滑雪的时候无意中捡拾到一部手机,就自己装了起来,然后在晚上将捡到的那部手机卡内的30元余额全都花掉了,在第二天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将手机卖出,卖了550元,其中还包含我自己掏的20元运费,一星期之后派出所给我打电话问这事情,派出所说事主在滑雪的第二天报案,而且已经查出了我的学校以及我将手机已经卖出这一事实,我了解了情况以后同意跟事主协商解决此事,事主来电话态度蛮横,说手机拿不回来就陪她3000快钱,他说他买的早当初就这么多前,说如果能把手机拿回来也要陪她500快钱,说我耽误她工作了,我觉得很不可理喻,他丢了手机又不是我偷得,凭什么我要对他自己的造成的过失负责任?这个手机我从网上查的上市的时候价格2000出头,不超过2200,现在的价格在1200左右,请问我该如何是好?

损害赔偿
2009-01-05 14: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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