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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西省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

婚姻家庭
2010-02-03 08:18:5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1楼

    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1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退休人员
    1、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2、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
    (4)原工商业者。
    3、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4、在上述调整基础上,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见《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8]142号)附件。
    5、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220元的,补齐到1220元。
    (二)退职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三)五七家属工
    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3号)精神,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 咨询劳动部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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