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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10月份进入一家民营合资公司工作,于09年4月份双方口头商定保底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外加每月工程工作日100元/日为月工资。即1500元+100元×工程工作天数=当月工资。 本人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我交医保和社保。公司每月未按时及全额发放工资,老是拖欠工资。今年八月份我辞职离开公司。 我离开公司时,公司欠了我15000多。在我一再坚持下,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工资欠款单合同,规定公司应尽快结清所欠工资,可后来公司未履行。 在签订这份欠款单时,公司否认先前承诺,以没有工程才有1000元保底基本工资。当时考虑到公司资金紧张和一个月结清的承诺以及朋友友情的份上,未要求公司支付四月份之前的保底基本工资以及1500元/月的承诺,以没有工程每月1000元保底基本工资计算。 鉴于公司严重损害我权益的行为。本人决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请问,我可以得到那些赔偿。以及赔偿我的每月工资如何计算,是以(1500元+工程工作日X100元)x2来计算,还是以1500X2来计算啊。

其它综合
2009-12-29 22: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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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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