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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是湖南人,1995年即在南宁西乡塘打工。2000年我们用打工积攒的15万元钱在南宁市向张某购买了一间正在修建的铺面。双方于2000年6月10日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年底交房,购房款于7月交14.5万元,余下5千元办理房屋过户时交付。后我们按约定交了购房款和房屋。我们于2001年3月将房子以每月500元租金出租给王某。2001年8月房产证办下来,但户主是张某的母亲,张母于2001年11月用该房为刘某作担保向某银行贷款8万元。张母对张某与我们签订的购房合同予以认可,并于2001年12月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了我们,但未告知我们已用该房抵押贷款。我们几次提出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母都借故推迟。因我们长期居住在南宁,想到房子已交付使用,房产证也在自己手里,就一直没有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刘某未按约还钱,被银行诉至法院,2007年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公告要求该房住户搬房时,我们才得知详情,遂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驳回异议,并将房子以8万元价款变卖给了李某。2008年1月,我们准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但不知该把谁列为被告,该提出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律师能帮帮我吗

房产纠纷
2011-08-03 17:25: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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