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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公司2003年招聘一员工派遣到一机械制造公司工作,该员工因技术较好,深受机械制造公司器重,被评为“先进职工”,颁发了奖状。2008年以前,该劳务派遣公司每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1年;2008年初,劳务派遣公司再次要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员工以各种理由推托。考虑到该员工已成为生产骨干且用工单位每月按2800元的高工资支付,劳务派遣公司未采用进一步措施。今年10月初,该员工因出现质量事故被机械制造公司考核100元,该员工即刻自行离岗,并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从2008年开始支付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干万元。你认为该员工的要求合法吗?若不合法,依据是什么;若合法,用人单位应支付多少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09-12-30 10:31: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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