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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5日,丈夫从甲处购得2005年1.8L自动豪华配宝来经典轿车一辆,手续齐全,带全保。 12月25日,保险档被撞,开到修理厂修理,查出有很多小毛病,一并予以修理,花费1600元,费用自理。 12月27日,经租赁公司老板将车租给乙使用。 12月28日凌晨4点,汽车在火车西站附近发生自燃,乙打119求助,小火被扑灭,消防人员走后又再次复燃,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接近报废。乙遂打电话通知租赁公司老板和丈夫。赶到后交警、保险公司人员都在场,交警认定是汽车自燃,保险公司人员说不予理赔,理由是:该车未购买自燃险! 经过就是如此,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挽回损失?难道就这样白白的化作灰烬了吗???急请求律师帮忙,谢谢了。

保险纠纷
2009-12-28 13:16: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中诸如此类的限制性条款层出不穷,作为投保人的普通民众,只知道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车辆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就应该得到赔偿。如果保险公司要以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免除相关的赔偿责任,至少保险公司的投保时就应当对不予赔偿的情况对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否则这些限制条款就无效。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可以赔偿!
  • 按照你们的保险合同约定处理。
  • 建议持相关保险合同当面与律师咨询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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