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您所说的情况,涉及到如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抚养费的问题。孩子的监护权在对方,如果您已经按时支付了抚养费,在对方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您不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如果对方提出增加抚养费,首先应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对方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其次是探视权的问题。关于探视权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的约定来行使。如果没有具体约定,双方也可以先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要求法院变更监护权或将探视时间进一步细化。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下,有监护权的一方不应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所以您如果没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行为,您的要求并无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