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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开庭时移送到法院的证据,在庭审时没有进行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都已结束,合议庭宣布定期宣判后,过了一段时间,法院又开庭对检察院原来移送到法院但在庭审时未进行质证的证据进行补充质证。法院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
2009-12-28 15:46: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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