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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于02年和社区居委会签了一份协议书。(甲方:居委会,乙方:我)如下: 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经友好协商,现就江汉区新桥口13号旁的彩票中心门面房问题达成如下共识: 一,乙方投资自建12平方米的门面房自用; 二,乙方享有该房的使用权,使用期内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人民币壹佰元整,水电费由乙方自主承担。 三,乙方放弃其使用权后,房产归甲方所有。 合同经居委会盖章。但是当时是我前任老公带我签的我的名字,其中有个字和身份证上不符。 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 现在门面因国家修路拆迁。拆迁办说需要居委会开个证明这个房屋的产权归我所有才能赔付给我。否则,就算是我自建的自己使用的也不行。 我认为这个房子是我自建的,居委会没理由卖地。我每个月交的是管理费,不是月租。房子的赔付应该是陪给我。 请问我该怎么办呢?期待回复。谢谢!

房产纠纷
2009-12-26 20:00: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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