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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孟贤璧村紧邻平山县城,地理位置比较优越。因此土地的利用价值相对较高一点。近十年里我们村委会在我们生产队社员不太情愿的情况下把我们村北几十亩地出租给了个人开办企业,占地后我们只是享受每年小麦800斤,玉米800斤的赔产。即使这样赔产都不能及时到位。这几天我们也和村委、支部进行了交涉,我们生产队社员一致要求废除占地租赁合同或者更改合同的出租人名称为被占地社员,而不是村委会。 我们想反映的最重要的问题是: 1、我们能不能要回属于我们自己的土地(因为我们的土地是和国家签订的合同)? 2、假如要不回土地能不能变更占地合同的甲方名称为我们社员自己,而不是村委会? 3、新的政策的出台,经营权指的是不是我们农民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自主经营,不用通过村委? 敬盼回复

经济相关
2009-01-02 12: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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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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