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2月进的公司,只到2007年才开始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2008年1 月又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每月基本工资是1250元”,可到2009年1月,公司说业务减少要我们10个人回家待岗,并签定了待岗协议,内容是以帮买三项保险为待岗期间的经济补偿,没有待岗工资,同时公司要求你回时,如果你不能回公司,要赔偿公司为你在待岗期间所买的保险金,而且没有规定待岗时间,只说有事就回。到了2009年12月公司又要我们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一下,我要怎样向公司维权,还能不能要待岗时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算到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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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维权途径:
1、与公司协商解决;
2、向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时期的工资
三、经济补偿金从2005年2月算起,每满一年计算一个月,不满一年超过6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因此你可以要求支付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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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金应当从2005年2月开始缴纳
2、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3、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举张3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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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