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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5年2月进的公司,只到2007年才开始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后2008年1 月又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从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每月基本工资是1250元”,可到2009年1月,公司说业务减少要我们10个人回家待岗,并签定了待岗协议,内容是以帮买三项保险为待岗期间的经济补偿,没有待岗工资,同时公司要求你回时,如果你不能回公司,要赔偿公司为你在待岗期间所买的保险金,而且没有规定待岗时间,只说有事就回。到了2009年12月公司又要我们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一下,我要怎样向公司维权,还能不能要待岗时期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算到什么时候?

合同纠纷
2009-12-26 14: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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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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