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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调入现在单位的,我单位在2005年3月着手建集资安置房,按照当时的分房文件上:有一个要求,夫妻双方同在一个单位的,只允许购买一套住房,并加3分,当时我与我丈夫同在一个单位,因为当时文件分房资格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实际执行到2001年12月31日,所以我就没有资格加3分参与分房。2008年3月按照原积分方案,第一批分房结束,房子还有剩余,由于上一次分房没有完全按文件执行,于是单位于2009年12月14日重新制定住宅楼分配补充方案要求:2002年元月1日到12月31日到我单位工作的同志有权集资购买,并要求夫妻双方只能购买一套并加3分,各种证书积分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1日,而我与我丈夫早在2008年1月由于感情不和已协议婚,问题一:我是否有权参与单位筹款购房?问题二:单位因为我前夫已购买房子拒绝我购买,我在两次分房中没有享受我作为本单位职工应该享受的权利,该怎样才能保障我的权利。

其它综合
2009-12-26 15:48: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