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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甲、房屋购买人(买方) 被告:乙与丙、房屋出卖人(房屋产权人丁之父母) 诉讼第三人:丁、房屋产权人 案由: 乙与丙于2007年4月10日在某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其子丁位于杨浦区某小区之房屋。房屋总价为168万元。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介绍,看房后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经协商由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一个月内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嗣后,上海房屋价格总体上涨。乙与丙以房屋为其子丁所有,没得到书面授权出售丁房屋为由,主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及定金约定因主体不合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甲提出其与乙丙的房屋交易过程始终与丁有沟通,并曾当着甲与中介人员的面与丁电话商讨房价等事宜。 诉讼请求: 乙与丙按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 试分析: ①如何认定《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约定法律效力?理由如何? ②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③结合案例谈谈定金的法律功能与价值。

合同纠纷
2009-12-26 19: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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