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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属在于去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造成右大腿高位截肢。时间2003年6月。 责任认定书为: 在上述时间,地点,司机某某驾驶冀B-----号半挂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将行人(受害者)碾轧,造成(受害者)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我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作出如下责任认定: (受害者)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司机---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当时情况是,受害者正在准备打出租车,车辆严重超载,核定10吨(实际装载45吨),改车的车牌号未放在指定安装位置,(在其车厢里),该车的左侧中后轮将受害者轧伤,事故发生后,交警现场勘查时司机未在现场,司机也未将受害者送往医院,没有对司机酒精含量的测试记录。 这种认定合理吗? 当时由于特殊情况,我们没有复议,现我们对关于赔偿方面正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已经到调节阶段,由于双方始终达不成协议,我们是否还可对认定书追加诉讼?如何办理,还需另起诉讼吗?请赐教为盼!急!!!!!!

交通事故
2004-12-16 0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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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