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通过业务单位的债权转让从/**化工公司通过背书转让取得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皖北煤电集团,付款银行为淮北分行,收款人杨子工业公司。该汇票经过连续背书,最后由旭日化工公司背书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收到承兑汇票后于2008年8月23日委托当地农行到准北分行托收,2008年9月1日某公司收到农行反馈的信息,该承兑汇票已被淮北相山区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因此准北分行拒付,某公司随即告诉旭日化工公司,要求其偿付被拒付的款项。但旭日化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拖,某公司只好以旭日货工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相关情况: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日期为2008年8月29日
2、某公司提供给法院的承兑汇票背书连续。出票人皖北煤电集团---收款人杨子工业公司---亚通电缆公司----科胜公司---丰乐化工--旭日化工---某公司
3、申请人博野恒拓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持亚通电缆公司出具的证明(我公司于2008年3月份收到皖北煤电集团承兑汇票一张,。。。。。我公司于4月22日付给博野恒拓公司。
4、法院2008年9月1日作出除权判决。
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