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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12月16日在郑州长江现代购买一辆雅绅特轿车,并同时交纳了交强险。在2009年2月7日去车管所挂牌时发现发票开具错误,找经销商后换取发票同时对 交强险也进行了批改,保险公司又给出具了新的交强险批单(正本),批文内容是“兹经被保险人申请,本公司同意自2009年2月7日零时起,对保险单号码为205072008418812009089的保单作如下批改: 特别约定另加:因为经销商未能及时给客户开具发票所以造成保险期限与发票日期不一致。 上述批改自2009年2月7日零时零分起生效。 变更车辆信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特此批注。” 我于2009年12月21日晚19点发生事故,碰到一行人,现在医院。报案时,保险公司说我的保单已过期,不能报案和赔付,请问我的保险是否过期,交强险条款第二套规定交强险合同有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我的保险批单说自2009年2月7日零时零分起生效,当时经销商出具了新的交强险批单是也说到2010年2月7日零时零分才续保。我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立案并进行赔付? 急 恳请律师速速答复,谢谢!

交通事故
2009-12-25 13: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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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