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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两人暂定为:A和B 2009年12月某日A邀请B陪同他前往北京为办理一些A个人的事情。办完事后,二人在乘火车返回的途中,B的哮喘病复发,在将自带的药物服用后任没有好转的迹象,此时火车下一站是大同站,但A并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是等火车一直开到了目的站后才下车,延误了抢救时间。下车后B地当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请问律师A对B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有的话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恭候您的解答!谢谢!!!

民事相关
2009-12-25 10:17:3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