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小李就职于深圳某电子厂,并分别于05、06、07年各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并于08年1月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名称已变更为一新法人,但在08年12月31日,小李的上司口头通知辞退小李,并说给予几个月的补,按正常是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按辞退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请教诸位律师,补偿标准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是指基本工资加其它绩效工资及加班总和的平均;另其间在06年5月公司将企业法人进行了变更,并重注册了一个新名称的公司,但所有员工还是原来的人,还是原来的公司地址及场所,请问补偿是按3个月补还是按4个月补。
如其最终以违反劳动纪律来”开除“小李,小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据称公司已通过网管来,监视小李上班上网的情况,但该公司所有中层员工均可上网流览网页,小李又可以如何应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