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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摘录] 2009年11月21日2时30分许,崔贤驾驶货车沿大沂路由北向南行至大沂路52KM+200M处时,与王云驾驶的沿大沂路同向行驶的货车尾部,崔贤当场死亡. 据现场勘查,当时,崔贤车没有降低车速,未能确保安全距离,违反交通安全法之42条第二款和43条第一款,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对方王青云机动车变更车道没有开启转向灯,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我及其他亲属现场观察推测: 在现场,前车没有任何刹车痕迹,王青云车箱自前约5分之3处有明显的后车刮蹭的痕迹(有后车漆蹭印),由此我们推断是王云车在超车一半,没有完全超载时,就变更车道,有明显意图要把崔贤货车向路边挤靠,事故现场也有崔贤车约有30米的刹车痕迹.而由于王云车在后车撞上之后,一定减速或是没再加油门,以致崔贤车最后撞在其车尾,车损人亡.事故现场,崔贤车呈东北西南方向停在路西侧路沿石边,车头一轮子压在路沿上.地下有大片油迹. 做为崔贤的兄弟,想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如何起诉王云,有没有起诉他的可能及胜算?

交通事故
2009-12-25 19: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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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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