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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在某个体公司当一名保安,在工作中因工作问题与保安科长发生争执后,保安科长先动手用对讲机将我的头部打伤(之后缝了六针),我随后还击将科长眼部打伤(其眼部水肿,视力没有问题),事情发生后,公司将我解聘。我在上班时就要求与公司签合同,被公司拒绝了,我上班交底押金300元,适用期两个月(开80%的工资),公司没有给我交三险,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工作10小时,夜班工作13个小时,一个星期还有一天连班24小时。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了8个月,这种情况下公司对我是不是应该有所补偿,请律师给予答复,非常感谢,谢谢!

其它综合
2009-12-24 09:20: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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