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不愿意,他们要求如果要辞职就必须交服装费、培训费之类的,可是发给我们的服装是旧的,还有我们去培训他们主要是搞种形式而已,其最主要是给我们在那帮他们做清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单方主动辞职,这样劳动者要承担什么经济责任吗?之前劳动者交的押金可以退回吗?还有劳动者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7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点劳动报酬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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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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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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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即可,不需承担责任,可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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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