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07年的11月4日入职,直到2008年11月17日被公司当日以我丢失公司的文件为由把我辞退。但实际文件没有丢失。我在公司的一年里面公司都没有帮我签合同,买社保。我在上个月去劳动局提出仲裁,申请赔偿我支付我没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支付。据我后来了解,公司在我走后,帮原先没签合同的人都补签了合同,说我在那只是熟人介绍进去工作的实习生(这个他们没有证据证明)。但对方说公司的全部员工都有签合同,(他叫了公司的两位员工写了证明)也有向我提出签合同,我曾多次拖延。并说我的工作表现一直不好,因有熟人求情才可以继续留用实习。(这点他们没有证据)现在我应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到我的没有签合同的工资赔偿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