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12月7号晚上7点半至8点关门离开店铺,8号早上9点10分左右开门进入店铺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10点左右报警,警察估计是钻门入室盗窃,因为门锁后还有一个门缝,很瘦的人可以钻入,但是警察至今没有什么结果,我们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不赔偿和我们胡扯,一下说是我们钥匙掉了一下说是白天我们自己带走,意思就是不赔偿,推卸责任说是我们门没锁好。但笔记本电脑是我们关门走后遗失。因此我们拒绝交物业管理费,水电其它杂费照交,叫过两次来收水电费,物管拒绝单独收,要求物管费一同交,我们拒绝,物管通知25号之前不交将停电和运用法律,请各位律师给我建议下,我该怎么做,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