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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晚,我与其他几位同事从萧山购物完后,回河上镇,大桥公司宿舍,行到距离戴村老地方加油站大概60-100M的地方发生车祸,是因为对方为避让自己道上的一辆非机动车把车打到我们道上,后又避让我们的车,把车头打回自己的道上,但是车尾依然在我们道上,致使我们于车后轮和护栏交接地方相撞。道路笔直平滑无弯道,对方为大型工程车。对方打远灯,并且道路中间是黄色实线。我们无越道行为。交警判定对方主责我们副责,但责任书上并未提及对方越道。只是提及一些无关紧要条款,如超载等。据对我们录口供的警察同志透露,责任书上内容与他上交内容不符,我们可以提出异议吗?

刑事行政
2009-12-22 17: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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