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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们村公开承包一块山地,当时没有人敢要。我后来承包下来,用作养殖基地。与村委会签订合同、约定界限并一次性交付了承包款。合同中规定通向该地块的道路包括在标的中,并由我们自己修建。去年村委会又将我地块相邻的一块土地,未经村委及村民代表开会,承包给别人。在没有经过和我协商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合同,并约定我地块中的一部分土地和我建造的道路无条件供对方作为道路使用。我想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如果我不同意道路给对方使用、也不同意土地有偿或无偿出让,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婚姻家庭
2009-12-22 10: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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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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