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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是四川省某市一工厂工人,现年44岁,与丈夫易某生共同生活了20年。其夫于2002年身染癌症。在知道实情后不久,易某生开始对生活持无所谓的态度。2003年7月,易某与同市一吧女丙某认识,此后不久两人开始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互称。易某生自知不久于人世,并立下遗嘱,决定把家庭全部财产和积蓄由丙某来继承,并将遗嘱到相关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贾某知情后遂于2004年1月起诉于四川省某市一基层法院,请求撤消此份遗嘱。如何处理本案?

婚姻家庭
2009-12-22 15: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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