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指教
案由:2001年父故世,母患痴呆,丧失民事能力。是年,其五位嫡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概括一为母赡养,二为父母居住公房的出租及出租利益的分配。 该协议履行至2007年9月,前后长达七年之久。
母去世后的第三个月,五子女中的二位(以下简称二位)拒履协议,言该房登记栏中无另三位(以下简称三位)子女的姓名,故此协议母死即止。三位认为:1.该协议事实上已履行了七年,;2. 虽然公房卡登记人未在协议上签名,但其父其夫在协议上签了名,属事实上的代理关系;3..2008年6月,在庭审笔录上,二位承认该协议是有效的,;4.. 公房卡上的登记人概非直系亲属;5. 签订该协议的五位子女(包括公房卡上的登记人),在上海或外地,均享受过福利分房;6. 公房卡上登记人,属非共同居住人;7. 公房卡上登记人未尽赡养义务于一时,而三位子女是尽了赡养义务得到的权利。
基于上述,三位子女认为(诉求):一.协议应继续履行,二.承租人变更为户籍嫡系子女。
若胜诉有望,意委托贵所诉讼代理。
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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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情况复杂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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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已经诉讼,判决都该有了吧,具体面议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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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不大,但是有点复杂,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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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带材料过来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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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