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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8日在人才市场找到一份工作:然后就去了这个公司.经理给我和一个同学面谈了一下基本待遇是试用期工资600元.然后试用期过后800-1500元.让我们12月一号来上班.1号来到后看了看工作准则.工作了十一天就不让我们干了.让我们到月底领工资.12月31号我们来领工资居然就给了我们四天的工资,那一个星期不给我们了他说当初你们应该听老员工听说第一个星期没有工资。可他作为经理当初根本就没用给我们说过试用期一个星期没工资。也没有给我们看新员工试用期的规则。我想我的劳动权益受到了损害。我想通过法律来我的劳动给个说法

经济相关
2008-12-31 16:54: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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