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女【30岁身高1.60米】2009年12月19日乘坐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中与一名北京男子【27岁身高1.80米】发生口角,之后该名男子朝我脸上打了两拳,并把我按在地上在其头部又打了几拳,我自卫的情形下咬了对方的手。后来有人阻止才停手。有同车人报警,民警到现场把当事人带去派出所、我去急救医院。诊断结果为眼部软组织挫伤,嘴角开裂,牙齿松动,精神恍惚。中午办案民警让我去派出所接受询问,去了以后并没有做笔录,办案民警而是让我老公和那人和解,我老公看我精神恍惚没同意,在强烈要求住院的情况下,民警开车带我和我老公去做医学鉴定,鉴定期间我左眼青肿,视物模糊,左上嘴唇开裂,呕吐,精神恍惚,没有照相,没有告诉我们鉴定的结果,把对方的手却照相,完后我们自己去医院看病。住院期间办案民警通知2天以后上班在处理,我们做了伤势鉴定,我们是否有权知道鉴定结果?是否应该做法医鉴定?

民事相关
2009-12-21 11:22:2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