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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李某等人在安徽合伙成立公司,后来因经营问题我退出,便把股份转让给公司,并签订合约是写“受让人公司必须在2009年11月30日前把转让款50000元给予我,如到期未支付转让款将按当时贷款利息支付给我。”但是现在都到期了李某仍未给我钱,并说没钱,一直这样拖欠下去.现在他就以此为借口一直拖欠下去,并说大不了按1%的利息,但也只是嘴巴说说,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兑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公司法人和我都在东莞,我可以在东莞上法院起诉他吗?

公司企业
2009-12-20 23:03: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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