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2006年与乙签订了煤矿转让协议书,约定将甲的煤矿以16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乙。乙当时付现金90多万元后,甲便将煤矿交给了乙经营。乙在经营期间先后将煤矿承包给多人,并以煤矿名义收取多人的押金和风险金,后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乙逮捕并被法院判刑,煤矿因乙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被甲收回。丙是交钱的承包人之一,在对乙进行侦查期间,甲自愿出面与丙订立书面还款计划,承诺:乙以煤矿名义收取的风险抵押金由甲负责分期偿还。而甲在履行部分还款计划后,不再偿还,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还款计划,追回已还的部分款项。请问各位专家:法院能否撤销这个还款计划?如果法院以欠款系乙的犯罪行为所造成,对甲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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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比较复杂,带着协议当面咨询律师,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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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收取的钱有没有如煤矿的帐户,如果没有,对甲确实有点不公平,但甲是自愿的,很难说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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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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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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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