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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三月十六日我与爱人协议离婚,当时女方无须承担任何债务,婚前男方即本人所购房屋待小孩十八岁时转到小孩名下,小孩监护及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当时共同债务为十万元,房产证也是本人一人名下,同年四月十四日我与爱人复婚,现我在法院起诉离婚,请问律师我现在无力偿还债务可否卖房抵债/法院认为该房确属私人财产同时认定之前协议仍然有效,我该通过何途径以达卖房抵债目的/女方是否有权追究我违约/谢谢

婚姻家庭
2009-12-20 10:24: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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