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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在法律上确认单位与内部职工的车辆买卖吗?只有其盖有公司财务章收款收据,但车辆在监理所的户头仍为公司,出了交通事故公司推说是卖给了个人,在办理投保业务时,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却是公司出面解决,受害者哪有能力与之抗衡啊?那些无辜的受害者啊,苦啊,冤啊?公司以这种方式进行改制,岂不苦了那些受害者。受害者如何去认定这种关系那?法律上允许吗?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了侵犯啊!有谁能说的清楚啊? 如果有这种关系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害者应该起诉谁啊? 救救我们吧

交通事故
2004-12-15 16:26: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实践中多是在场外谈好价款后,再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 刘律师你好:这种售车方式是这一汽车运输公司改制时,成批售车给其内部职工,没有跟职工签订购车协议合同,只是在企业改制文件里有一个叫售车协议,据说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正是文本。车辆监理所户名是其公司。
    在其内部买卖交易下,司机交款给其公司财务,该公司财务给其职工开据的是收款收据,不是交易税票,车辆没有过户--仍为其公司。
    这种买卖关系法律上予以确认吗?
  • 刘律师你好:这种售车方式是这一汽车运输公司改制时,成批售车给其内部职工,没有跟职工签订购车协议合同,只是在企业改制文件里有一个叫售车协议,据说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正是文本。车辆监理所户名是其公司。
    在其内部买卖交易下,司机交款给其公司财务,该公司财务给其职工开据的是收款收据,不是交易税票,车辆没有过户--仍为其公司。
    事故时是该职工聘用的司机驾驶的。
    这种买卖关系法律上予以确认吗?
  • 倚天剑:你好,谢谢回复。
    那同时是不是说,他们那种买卖关系,在法律上不应该成立啊?
  • 请讲一下事情的详细经过,比如卖车的经过,为什么有交款的收据,是不是过户了,事故时是何人驾车.
    恕我直言,您的事情,好象不是只是一个问题,得全面分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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